(2015)常鼎民督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龚文华与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文华,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督字第2-1号申请人龚文华,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李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申请人龚文华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9月2日发出(2015)常鼎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长沙市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9月1日(2015)常鼎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5635元,由申请人龚文华负担。审 判 员 邹玉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