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福东诉鲁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东,鲁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周福东,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被告鲁常青,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东诉被告鲁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全额还清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福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东撤回对被告鲁常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福东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恒宁人民陪审员 石 平人民陪审员 尤淑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