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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议泉与被告吴炳辉、吴培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340号原告陈议泉,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吴炳辉,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吴培莲,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志顺,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议泉与被告吴炳辉、吴培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依法追加陈志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议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议泉负担(已交纳)。审判长曾凯旋人民陪审员徐婉嬿人民陪审员陈丽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吴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