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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任宝忠、马芝言与公主岭市公安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宝忠,马芝言,公主岭市人公安局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389号原告:任宝忠,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原告:马芝言,现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公主岭市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英杰,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常胜,系警务保障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中兴,系警务保障室科员。本院在审理任宝忠、马芝言与公主岭市公安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任宝忠、马芝言认为账目未能算清、证据不够充分,为明晰账目、补足证据,任宝忠、马芝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公主岭市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宝忠、马芝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0元由二原告负担2230元。审 判 长  任振宇人民陪审员  毕 凯人民陪审员  左英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