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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红萍与任文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萍,任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萍,女,生于1988年10月16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新坪乡。被执行人:任文兵,男,生于1981年8月15��,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张红萍申请执行任文兵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3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8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 跃 彬审判员 ��吴玥审判员 易 兴 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