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危娜与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社区一组、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娜,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社区一组,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危娜。委托代理人张异,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社区一组(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社区一组。负责人危建文,该组组长。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社区前进路95号。法定代表人纪荐伟,居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杨佳,该社区工作人员。原告危娜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社区一组(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社区一组”)、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喻家坡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危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异、被告社区一组负责人危建文、被告喻家坡居委会委托代理人杨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危娜诉称,原告系被告社区一组村民,自出生户口一直在社区一组,从未迁离过,多年来原告一直履行着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本组分配了田土、上缴了各项税费,两被告从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被告社区一组也从没有过任何村规民约。现因468储备项目征收了本组土地,在土地征收款发放时,被告社区一组部分村民以“外嫁女”不应参加征收款分配为由不给原告分配利益,被告喻家坡居委会多次调解不成,原告多次上访至街道、区人民政府均没有结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现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社区一组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3057元;2、被告喻家坡居委会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负责人公民信息检索单及组织机构登记信息,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系被告社区一组村民;3、468亩储备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费发放表,拟证明原告所在组上土地被征收的情况;4、集体收益分配方案及分配明细表,拟证明被告未给原告分配收益;5、报告两份,拟证明原告多次请求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及经街道办事处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6、社区一组居民人口统计表,拟证明原告所在社区实有166人,但得到分配款的只有132人;7、银行存折及村民户籍卡,拟证明被告社区一组其他村民已获得集体收益分配款每人3057元;8、离婚证,拟证明原告于2013年就离婚,没有在前夫处获得征收利益。被告社区一组辩称,1、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哪些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组再分配征收款的时候经过了民意调查和开会投票才制定了分配方案,是本组多数组民的意见,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2、我组长个人的女儿户口也在本组,但是分配方案代表组民的意见,我也只能服从组规民约。被告社区一组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喻家坡居委会辩称,1、整个投票行为是被告社区一组集体决定的,不存在侵权行为;2、即使存在侵权行为,我方也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喻家坡居委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社区一组18岁以上世居居民名单;2、2014年9月14日民意征集现场照片;3、集体收益分配方案民意征集统票结果;4、集体收益分配方案;证据1--4拟证明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系社区一组全体组员民主投票多数通过,分配方案完全系社区一组的内部决定,喻家坡居委会未参与决策。5、2014年10月14日会议记录;6、2014年10月14日协调会议现场;7、2014年10月17日会议记录;8、2014年10月17日协调会议现场;证据5--8拟证明喻家坡居委会曾多次就诉争问题组织对立方调解,且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建议司法途径解决,喻家坡居委会尽到了监督、指导的责任。9、468亩储备用地(喻家坡)项目征地社区土地费发放表;10、468亩储备用地(喻家坡)项目征地集体设施发放表;证据9-10拟证明社区一组征地补偿款在扣除提留部分后共计403539元。11、社区一组集体收益分配明细表;12、社区一组集体收益分配发放表;证据11--12拟证明本次社区一组征地补偿款系该组全体村民所有,其分配与发放完全由社区一组自行处理,喻家坡居委会未参与,仅为简化程序而代为支付。13、收款收据;14、收条。证据13--14拟证明社区一组已经从居委会领取302658元补偿款,余下100881元补偿款因部分组员拒绝领取而由居委会暂时保管。针对上述举证,相对方质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7、被告喻家坡居委会提交的证据1及证据4--14,相对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仅是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及证据内容的合法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是否能够达到提供方的证明目的,不是人民法院采信该证据的必然条件,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8,被告喻家坡居委会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能证明与本案有关的事实经过,故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喻家坡居委会提交的证据2,该证据不能证明照片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喻家坡居委会提交的证据3、4,被告社区一组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证据三性均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两组证据上有相关人员或单位签字、盖章,且异议方未能提供反证,故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予以采信。依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危娜于1985年8月23日出生并将户口随父亲危新民登记在被告社区一组,2009年与外地男性结婚,2013年办理离婚登记,其本人户口一直未迁出,户籍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亦在被告社区一组分配有田、土,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12年,被告社区一组因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468储备地”项目建设获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并按照人均3057元进行了分配。原告多次要求同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被告社区一组均以原告已嫁出本组,不符合本组村民大会制定的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为由予以拒绝。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办事处及被告喻家坡居委会等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未果。另查明,被告社区一组因上述项目建设获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503874元,扣除社区及社保资金提留部分后剩余403539元,目前被告社区一组已领取302658元,余下100881元因部分组民对分配方案有异议而暂由被告喻家坡居委会保管。再查明,被告社区一组因上述项目建设获得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完全由其组上自行制定分配方案、自行进行分配,被告喻家坡居委会对该款项无所有权和处置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原告是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断其是否享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依据。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户籍登记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等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案中,原告自出生就将户口登记并生活在出生地即被告社区一组,虽于2009年与外地男性登记结婚,但其本人户口一直未迁出,并于2013年又离婚且一直居住在被告社区一组,原告亦在被告社区一组承包有责任田,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性质也一直为农业家庭户口,因此原告具备完整的被告社区一组这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社区一组支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社区一组在庭审中提出原告属于“外嫁女”、曾经嫁出过本组、不符合本组村民大会制定的分配方案的抗辩理由,被告社区一组的分配方案虽系基于村民自治产生,但该决议侵害了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喻家坡居委会对被告社区一组因上述项目建设获得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无所有权和处置权,对分配方案仅有指导和协调义务,对款项仅有代为支付和保管义务,款项的处置完全由被告社区一组自行制定分配方案、自行进行分配,且被告喻家坡居委会多次组织不同意见的村民对上述款项的分配进行了协调,尽到了监督、指导的义务和责任,故原告要求其对被告社区一组的支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社区一组(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危娜支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3057元;二、驳回原告危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社区一组(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喻家坡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林人民陪审员 瞿国强人民陪审员 汤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