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马强与何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何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463号原告马强。委托代理人韩芳,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龙。(缺席)委托代理人詹胜松,申国辉,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责屈培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培锋、戚斌,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诉被告何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对被告何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撤诉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马强负担。审 判 长 刘卫霞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人民陪审员 张秀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