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玉田与陈学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321号原告陈玉田,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玉娥(系原告之妻),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卫民。被告陈学东,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宝堂,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利国,农民。第三人陈志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田诉被告陈学东、第三人王利国、陈志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在2015年9月6日通知原告在7天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补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已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325元,退还原告325元。审 判 长 汪玉忠代理审判员 张 宾人民陪审员 沙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