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俊华与唐金英,李庆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华,唐金英,李庆富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吴俊华,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唐金英,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厚,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李庆富(曾用名“李向”),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华诉被告唐金英、李庆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俊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华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 判 长  向 红代理审判员  陈秀娟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久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