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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龚初平与四川省华蓥市彪水岩煤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初平,四川省华蓥市彪水岩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龚初平,男,生于1953年9月3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彪水岩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阳和镇偏岩子村,组织机构代码:20960253-9。法定代表人邓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彪水岩煤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彪水岩煤矿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案款55316元,案件受理费10元,案件执行费7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蓥市彪水岩煤矿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龚初平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龚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华蓥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龚初平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彪水岩煤矿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