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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张宇、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张宇,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960号原告张丽萍。委托代理人顾春秀,江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被告张静。委托代理人张宇(系其父),即本案被告之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萍与被告张宇、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49元,减半收取927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74.5元,由原告张丽萍负担。审判员 袁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