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谭天兵与东平嘉圆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天兵,东平嘉圆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马支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53号原告谭天兵。委托代理人宫辉,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立成,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嘉圆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全,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东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璋,山东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支勇。委托代理人童超,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天兵与被告东平嘉圆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马支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具体的事实理由,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该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天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广兴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