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07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7046号原告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6A1-2。法定代表人卢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金辉,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原告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涛(以下简称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1日,被告为购房委托原告提供居间服务,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居间协议》和《服务确认书》,约定了服务内容、报酬数额、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日,经原告推荐,被告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1号楼××号房屋,与出卖人袁×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购买居间协议》及《服务确认书》,被告应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报酬62000元,如逾期付款每超过一日应承担未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未付任何款项。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报酬人民币62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从2013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编号为L××号的《房屋购买居间协议》,约定:甲方拟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1号楼××号房屋,拟购买价格为376万元,乙方作为居间人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居间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包括提供房屋出售信息,为甲方寻找并确定意向房屋;提供与购买房屋相关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协助并撮合甲方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在同乙方提供的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居间服务报酬的金额62000元签订《房屋购买居间协议》当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服务确认书》,约定:甲方确认签订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当日支付居间服务报酬予乙方。否则,每逾期一日的,甲方应按日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签订《房屋购买居间协议》与《服务确认书》当日,案外人袁×作为出卖人与被告作为买受人就朝阳区望京园601号楼××号的房屋签订了编号为L××号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订本)》,约定:买受人以自行交割的方式支付房款。同日,袁×与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就房屋成交价格、房款支付方式、房屋过户、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购买居间协议》、《服务确认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订本)》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房屋购买居间协议》、《服务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约定,被告应当在同原告提供的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报酬,经原告撮合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故被告应依约支付居间服务报酬,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服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服务确认书》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有明确约定,但该标准明显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报酬六万二千元。二、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六万二千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原告原告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497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涛负担14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甲军代理审判员 孙茜倩人民陪审员 王京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世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