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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林树青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156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树青,女,1942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玉旦,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文哲,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上诉人林树青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7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树青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拒绝撤销其1952年作出的错误登记,侵犯了林树青的财产权,林树青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3年林树青才知道该房屋登记过户存在严重瑕疵,经上访查明事实,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上诉人林树青请求撤销(2015)西行初字第00798号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林树青起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房屋管理局1952年6月错误的产权登记。林树青请求撤销的行为作出时间为1952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尚未施行,故林树青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林树青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林树青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