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代星彪与陈洪军、郑金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星彪,陈洪军,郑金伟,陈小冬,郑玲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07-1号原告:代星彪,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陈洪军,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郑金伟,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陈小冬,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郑玲玲,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代星彪与被告陈洪军、郑玲玲、陈小冬、郑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洪军、郑玲玲、陈小冬、郑金伟下落不明,须向其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亚南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