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山支行与李再发、陈庆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山支行,李再发,陈庆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75-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杨塘垅路口,组织机构代码:59599143-9。负责人洪素清,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生,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再发,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庆良,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再发、陈庆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再发、陈庆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山支行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李再发、陈庆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查无其国土、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