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执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爱芹与吕茂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芹,吕茂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1966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芹。被执行人吕茂根。申请执行人陈爱芹与被执行人吕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吕茂根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财产调查,另案对被执行人吕茂根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被执行人吕茂根所有的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元圣执行员 朱春旭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