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湛江市锦华纸品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新和兴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锦华纸品有限公司,湛江市新和兴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11号原告湛江市锦华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城区。法定代表人莫安。委托代理人庞志雄,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新和兴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法定代表人郭亨东。委托代理人林善忠,该公司员工。原告湛江市锦华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新和兴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庞志雄、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善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起向原告购买纸板,截止2014年5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1788.69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151788.69元货款及利息(从2015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没有异议,但被告目前没有一次性支付货款的能力,希望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纸板,但均未支付货款。2014年6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具一份《锦华纸品送货对账单》,其中主要载明:“1、送货单位为新和兴;2、4月份止共欠货款130772.14元;3、5月份货款为21014.55元;4、5月份止共欠货款151786.69元;5、经双方核对,至2014年5月31日截止,我公司尚欠湛江锦华纸品有限公司货款151786.69元。2014年6月19日。”2015年5月20日,原告委托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一份律师函,该律师函主要载明:“根据湛江市锦华纸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内容可知,截止2014年5月31日,贵司尚欠湛江市锦华纸品有限公司纸板151788.69元货款。为此,本律师郑重致函贵司,为避免讼累,请贵司积极与湛江市锦华纸品有限公司或本律师协商处理此事。另外,如贵司认为本律师函关于贵司拖欠湛江市锦华纸品有限公司的货款计算有误,请贵司在三天内给予答复。2015年5月20日。”其后,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拖欠货款未付。原告经催收无果,遂于2015年6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述。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工商登记资料、《锦华纸品送货对账单》、销售出库单、律师函、邮递单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51786.69元未付的事实,有双方签具的《锦华纸品送货对账单》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1786.69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结算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实际系请求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货款的具体支付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原告主张权利时即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中仅要求被告协商及核对货款,并未要求付款的具体期限,故原告请求自被告收到律师函三日后即2015年5月26日起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湛江市新和兴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市锦华纸品有限公司货款151786.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6月5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5.77元,由被告湛江市新和兴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珏审判员 蔡 毅审判员 陈卫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华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