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197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程某,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