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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喀喇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544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被执行人:于春关于申请执行人喀喇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3月3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5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赵润军助理执行员  刘景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