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刑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温大振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刑终字第18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大振,农民。2008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县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8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11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大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温大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大振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温大振要求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大振撤回上诉。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冯学军审判员 陈其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