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正俭与周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655号原告朱正俭,男,44岁,住泰宁县。被告周建龙,男,成年,现住泰宁县。原告朱正俭诉被告周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正俭以其与被告周建龙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正俭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朱正俭负担。审判员林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王智赋附:裁定裁定0119690307745711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