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743号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欧德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53。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德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欧德安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欧德安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1617.7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