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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曾绍锋与曾梓全、曾绍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绍锋,曾梓全,曾绍文,曾绍康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曾绍锋,居民。委托代理人胡超奎,贵港市覃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梓全,居民。被告曾绍文,居民。被告曾绍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绍锋诉被告曾梓全、曾绍文、曾绍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绍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兄弟亲戚朋友的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和平解决彼此之间纠纷,不需要法院裁判处理为由而申请撤回诉讼,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绍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曾绍锋负担。审判员  韦福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添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