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银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智东。被告:孔美玲。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谷锡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