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白连友与王翠英、王志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连友,王翠英,王志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352号原告:白连友,农民。被告:王翠英,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志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连友诉被告王翠英、王志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连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白连友负担。审判员 高凤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