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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白连友与王翠英、王志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连友,王翠英,王志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352号原告:白连友,农民。被告:王翠英,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志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连友诉被告王翠英、王志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连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白连友负担。审判员  高凤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