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郑丽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郑丽君,孙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85号。负责人刘国芬,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徐徐,系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丽君,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孙瑞国,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办理(2015)舟普执民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与被执行人郑丽君、孙瑞国申请实现担保特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丽君、孙瑞国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舵岙花苑157幢××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舟房权证普字第××号)。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是被执行人郑丽君、孙瑞国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舵岙花苑157幢××号房产的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丽君、孙瑞国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舵岙花苑157幢××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