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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8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178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97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