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8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178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97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