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初字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306号公诉机关宜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生于1956年11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宜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指辩护人孙汝东,云南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科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蒋继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孙汝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因“法轮功”问题被行政、刑事处罚后,仍积极进行“法轮功”非法活动。2015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清远街荣发商场宜商百货有限公司财务室对工作人员王某甲宣传法轮功言论,并向王某甲散发了一张写有“大纪元郑重声明”、“三退声明卡”等内容的法轮功宣传资料。2015年5月22日,民��将王某某抓获。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法轮功宣传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当庭表示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指定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发出的“三退”宣传卡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极小,其心理具有偏执性,也属于法轮功的受害者,认为王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法轮功”问题被行政、刑事处罚后,仍积极进行“法轮功”非法活动。2015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清远街荣发商场宜商百货有限公司财务室对工作人员王某甲宣传法轮功言论,并向王某甲散发了一张写有“大纪元郑重声明”、“三退声明卡”等内容的法轮功宣传资料。2015年5月22日,民警将王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证实:2015年5月20日,王某某宣传的法轮功宣传卡,一面写有“大纪元郑重声明”,一面写有“三退声明卡”。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实:王某某的年龄等自然情况、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两次被法院判刑。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22日,宜良县公安局匡远派出所民警在宜良县匡远镇南馨园小区13幢4单元402室将王某某抓获。4、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26日11时30分,民警带王某某进行现场指认时,王某某陈述了���案情有关的违法犯罪事实,民警将其陈述进行了录音录像,刻录成光碟作为补充证据(光碟内王某某的陈述内容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主要是在宣传法轮功)。5、法轮功类罪犯王某某教育改造评估意见证实:王某某因犯罪入监后,顽固坚持法轮功立场,拒不认罪服法,拒不接受监狱的管理教育,每天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监舍楼道上呼喊法轮大法好等反动口号,诋毁共产党,对警察的教育挽救置若罔闻,偏执心理突出。6、证人证言王某甲、谷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证实:王某甲、谷某某、何某某与王某某以前是同事,王某某在90年代的时候练上了法轮功,宜良百货公司的领导多次跟她做思想工作,都没有做通,王某某到处去宣传法轮功被判了刑,她刚刑满释放回家还不到两个月。2015年5月20日10时,王某某去王某甲的办公室说,共产党的末日到了,要退党���退团、退少先队,你们每个人的身上都有一个兽印,必须党、团、少先队这些都退掉,才能消除这个兽印,共产党灭亡的时候才不会波及你。王某甲知道王某某是练法轮功的,没搭理。王某某递给王某甲一张小单子,上面写着:大纪元郑重声明——广大的中国民众:共产党的末日就要到了,郑重声明:所有参加过共产党与共产党其它组织的人,赶快退出,抹去邪恶的印记。王某某问王某甲什么时候想退党、退团、退少先队时,就去找王某某帮忙办。王某某散发的小纸条先由谷某某保管,后来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从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在监狱里面坚持修炼,刑满释放后也要坚持修炼,其认为修炼法轮大法不是违法犯罪的事情,什么时候想发宣传品就什么时候发,对众人宣传法轮大法好,若不早早退党、退团、退队,迟早也要遭受中国共产党这个大魔教、大邪教的迫害。其承认过近期又发过宣传品,是“三退声明卡”,是劝人要及时退出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少先队的纸张。2015年5月20日10时许,其到宜良县清远街荣发商场的百货公司去宣传一下法轮大法,见王某甲在,就从衣服口袋里面掏出一张“三退声明卡”拿给王晓艳,并说现在要赶紧退党、退团、退少先队,天灭共产党时连累不着自己,被刑事拘留以后,在看守所里宣传过法轮功。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26日,王某某对位于宜良县匡远镇清远街荣发商场宜良县百货大楼财务室的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9、鉴定意见证实:王某某涉案的一张纸质“三退声明卡”的宣传材料,经检测,上面所载内容为宣扬“法轮功”邪教思想,属“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国家明令禁止、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并因从事“法轮功”非法活动受过刑事处罚后,屡教不改,仍痴迷并积极宣扬邪教“法轮功”,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二、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祥凤人民陪审员 余正云人民陪审员 李寿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林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