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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桐庐洪民纸箱厂、唐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桐庐洪民纸箱厂,唐洪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869号原告: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银香。。委托代理人:夏贤德。。。。。。被告:桐庐洪民纸箱厂。负责人:唐洪民。厂长。被告:唐洪民。。。。。原告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洪民纸箱厂、唐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贤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桐庐洪民纸箱厂、唐洪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原、被告间有纸板买卖业务。经对账确认,截至2015年1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5992.46元。对账后,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分期还清。被告二为被告一还款计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嗣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桐庐洪民纸箱厂支付欠款145992.46元,承担违约金29198.49元,共计支付175190.95元;2、被告唐洪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桐庐洪民纸箱厂支付货款145992.46元,并承担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原告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还款计划一份。被告桐庐洪民纸箱厂、唐洪民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与被告桐庐洪民纸箱厂间有纸板业务往来,但被告桐庐洪民纸箱厂未付清货款。2015年1月14日,经结算,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截止2015年1月14日,本人经营管理的桐庐洪民纸箱厂尚欠贵公司2013年货款145992.46元。拟按如下计划归还,并承诺如下,一、分期还款计划,2015年2月15日前还款45992.46元、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每月还款5000元、2015年9月还款15000元、2015年10月至12月每月还款20000元;二、若有一期不按上述计划还款,贵公司即可认为全部计划提前到期,可要求本人一并付清,并可要求本人支付未付款20%的违约金……四、本计划的履行由本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计划单位为被告桐庐洪民纸箱厂,被告唐洪民在保证人一栏签字捺印。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还款计划为由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洪民纸箱厂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之义务,被告收货后应履行付款之义务。现被告桐庐洪民纸箱厂未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双方的还款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应予支持。被告唐洪民作为保证人应对桐庐洪民纸箱厂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举证、质证等相应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桐庐洪民纸箱厂应支付原告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45992.4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三十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唐洪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804元,由被告桐庐洪民纸箱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唐洪民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0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昊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人民陪审员  杜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庐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