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孔四代、冯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四代,冯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四代,男,藏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5月6日被舟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6月12日被舟曲县公安局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28日被舟曲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姚健,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舟曲县给排水公司职工。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5月6日被舟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28日被舟曲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检察院以舟检刑诉字(2015)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四代、冯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舟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宾、刘俊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四代及其辩护人姚健,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舟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果耶乡前山村实施整村推进项目,其中包括“前山村整村推进养殖业项目”和“前山村整村推进土鸡养殖项目”,该项目均由果耶乡前山村原村委会主任孔四代负责实施。2012年前山村整村推进养殖业项目资金共计26万元,其中,修建圈舍补助资金9.2万元。被告人孔四代和冯某某在实施项目过程中以56户修建圈舍户上报给果耶乡政府,获得国家补助资金9.2万元。而在发放补助款过程中只给34户修了圈舍的农户发放了补助款,实际发放补助金47400元,剩余44600元补助金被孔四代、冯某某截留后私分,其中孔四代分得27600元,冯某某分得17000元。2012年前山村在实施整村推进土鸡养殖项目时,国家共计下拨补助资金11万元。项目在具体实施时,被告人孔四代和该村小组长孔某某某以每户30只土鸡苗的标准在果耶乡诺迭喀村金鑫鸡场为112户村民购买了3360只鸡苗,原商定每只鸡苗20元,鸡苗总价格62000元。孔四代在付款时将乡政府下拨的11万元补助款全部转入金鑫鸡场老板王某某的账户,随后王某某将多余的48000元转至孔四代的账户。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已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四代身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国家扶贫款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48000元;另外,孔四代伙同被告人冯某某侵吞公款44600元,其中孔四代分得27600元,冯某某分得17000元。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财产,惩治犯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孔四代、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孔四代对起诉书指控的侵吞整村推进土鸡养殖项目48000元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与被告人冯某某共同侵吞整村推进养殖业圈舍修建资金44600元的总额无异议,但对自己分得其中的27600元的数额有异议,承认自己只拿了22600元;孔四代辩护人辩称:一、定罪部分:(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四代涉嫌贪污罪共二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孔四代利用协助政府管理扶贫款之便,侵吞圈舍修建补助金不能认定为犯罪,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二)、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四代侵吞土鸡养殖补助金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二、量刑部分:(一)、法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孔四代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孔四代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孔四代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3、被告人孔四代到案后已全部退赔涉案赃款,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孔四代本打算用赃款做公益事业即修庙,其最终的目的和动机是好的,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孔四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三、关于本案的量刑:(一)、通过上述的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来看,可以对被告人孔四代减轻处罚。(二)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处罚。(三)、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被告人贪污的赃款已经被侦查机关全部追回,没有给国家、集体和社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最初的目的和动机可原谅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被告人孔四代身体状况不好,并且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故请法院对被告人孔四代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体现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给被告人孔四代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果耶乡前山村实施整村推进项目,其中包括“整村推进养殖业项目”和“前山村整村推进土鸡养殖项目”。该项目均由果耶乡前山村原村委会主任孔四代负责实施。2012年前山村整村推进养殖业项目资金共计260000元,其中修建圈舍补助资金92000元,被告人孔四代和冯某某在实施项目过程中,以56户修建圈舍户虚报给果耶乡政府,获得国家补助资金92000元,而在发放补助款过程中只给修了圈舍的34户农户发放了补助款,实际发放补助金47400元,剩余的44600元补助金被孔四代和冯某某截留后私分,其中孔四代分得27600元,冯某某分得17000元。2012年前山村在实施整村推进土鸡养殖项目时,国家共计下拨补助资金110000元。项目在具体实施时,被告人孔四代和该村小组长孔某某某以每户30只土鸡苗的标准在果耶乡诺迭喀村金鑫鸡场为112户村民购买了3360只鸡苗,鸡苗实际总价为62000元。孔四代在付款时将乡政府下拨的11万元补助金于2012年6月27日全部转入金鑫鸡场老板王某某的账户,同日王某某又将多余的48000元返还至孔四代的账户,被孔四代截留侵吞。另查明,被告人孔四代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任果耶乡前山村村委会主任。案发后,孔四代于2015年5月18日、5月22日向舟曲县检察院案款专用存款账户退交赃款55600元、20000元,两次共计退交赃款75600元。因被告人孔四代患有血压偏高、异常心电图、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双下肢及左前臂内置钢板、双下肢浮肿等多种疾病,舟曲县看守所于2015年6月12日向舟曲县检察院出具了关于对孔四代不予收押的意见,现孔四代属肢体为二级伤残。被告人冯某某2008年3月分配到果耶乡池干办工作,在前山村任驻村干部(期间因工作出色被舟曲县委组织部任命为前山村第一书记),2012年10月调舟曲县给排水公司工作。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舟曲县检察院案款专用存款账户退交赃款17000元。冯某某2012、2013、2014年度工作优秀。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来源。2、被告人孔四代接待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讯问笔录3份,被告人冯某某接待笔录1份、调查笔录4份、讯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证人李某甲调查笔录1份,证人孔某某某调查笔录1份、讯问笔录1份,证人李某乙调查笔录2份,证人王某某调查笔录1份,证人董某某调查笔录1份,证人本某某某调查笔录2份,证人尹某某调查笔录1份,证人本某某某调查笔录1份,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孔四代和冯某某共同侵吞前山村整村推进项目圈舍修建资金44600元并予以私分,孔四代分得27600元,冯某某分得17000元,被告人孔四代侵吞前山村整村推进土鸡养殖项目补助金48000元的事实。3、地方经费拨款申请书5份,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记账凭证及存取款凭条8份,果耶乡政府记账凭证2份,2012年果耶乡前山村整村推进土鸡养殖花名册1份,2012年果耶乡前山村养殖业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1份,2012年前山村养殖业圈舍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2份,冯某某的对账单1份,孔四代的对账单1份,王某某的对账单1份,2015年4月17日冯某甲的说明1份,冯某某的信用卡复印件1份,证实前山村整村推进养殖业项目补助金26万元和土鸡养殖项目补助金11万元的资金来源、资金去向及孔四代和冯某某截留资金等相关事实。4、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3份、现金缴款单3份,证实孔四代向舟曲县检察院上缴赃款75600元,冯某某上缴赃款17000元的事实。5、2015年5月18日舟曲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说明1份,证实2011年11月24日拨付果耶乡政府整村推进养殖金26万元,2012年5月2日拨付土鸡养殖资金11万元,属于2012年整村推进项目扶贫资金。6、孔四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证明1份,果耶乡政府2015年4月15日证明1份,证实孔四代身份基本情况和孔四代在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任果耶乡前山村村委会主任的事实。7、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证明1份,果耶乡政府池干工作站2015年5月11日证明1份,证实冯某某身份基本情况和冯某某在2008年3月至2012年10月在果耶乡前山村任驻村干部,期间被县委组织部选任前山村第一书记的事实。8、孔四代残疾人证1份,证实孔四代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9、舟曲县看守所2015年6月12日出具的关于对孔四代不予收押意见书1份,证实舟曲县看守所因病对孔四代不予收押的事实。10、2015年8月11日舟曲县给排水公司出具的冯某某现实表现材料1份,证实冯某某2012、2013、2014年度工作优秀。12冯某某的悔罪材料1份,证实冯某某有良好的悔罪态度。本院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被告人孔四代在实施前山村整村推进养殖业项目时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将圈舍修建补助金44600元截留并私分,被告人孔四代单独截留前山村整村推进土鸡养殖项目补助金48000元,被告人孔四代实际参与侵吞国家扶贫资金92600元,将其中的7560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冯某某实际参与侵吞国家扶贫资金44600元,将其中的17000元据为己有,二被告人利用管理国家扶贫资金的职务之便,侵吞国家扶贫资金并予以私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构成贪污罪。二被告人相互勾结,共同贪污土鸡养殖资金44600元应当按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孔四代又单独侵吞圈舍修建资金48000元,故对孔四代应当以92600元的犯罪金额依法予以认定,对冯某某应当以44600元的犯罪金额依法予以认定。对孔四代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孔四代利用协助政府管理扶贫款之便,侵吞圈舍修建补助金不能认定为犯罪,应当依法宣告无罪的辩辞因与庭审调查事实不符,故依法不予认定。在检察院调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如实供述其贪污的罪行,成立自首。两被告人案发后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系初犯,故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被告人冯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四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冯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退缴的赃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上缴财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和平审判员 陈五权审判员 骆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当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