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8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深圳市恒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侧杭钢富春商务大厦2117。法定代表人杨彩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钧,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菊,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恒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行政不作为;2、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G5401-25宗地转让登记手续;3、被告延长G5401-25宗地土地使用权期限20个月(以实际耽误天数为准,即从2013年12月27日起算至被告实际履行法定职责之日止),以补偿原告因被告行政不作为所耽误的土地使用权期限;4、被告准许原告提前办理G5401-25宗地土地使用权续期20年的相关手续;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涉案土地G5401-25宗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坝光村,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原审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亮代理审判员 刘吉明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