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四中法民申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龚建军与刘光森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建军,刘光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申字第000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龚建军,男,苗族,1982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光森,男,土家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凌燕,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龚建军因与被申请人刘光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4)黔江民初字第0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龚建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