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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90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甲,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