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康爱林与蔡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爱林,蔡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576号原告康爱林。委托代理人陈甄,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晖。委托代理人王丽,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原告康爱林(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蔡晖(以下简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爱林诉称,康爱林与蔡晖及蔡晖的丈夫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蔡晖及蔡晖丈夫向康爱林称他们有可靠的投资渠道,可获得比银行存款利息更高的经济收益,要康爱林向其支付款项,由蔡晖进行投资,所获得利息归康爱林,如康爱林要退出,蔡晖随时在7天之内将14万元退还给康爱林。康爱林遂于2014年11月14日、15日分四次通过支付宝向蔡晖开设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内转账共计14万元。2015年1月,康爱林向蔡晖询问该款项的收益及归还日期,蔡晖均不予答复,康爱林为此要求蔡晖返还14万元款项,蔡晖竟拒绝返还该款。请求依法判令蔡晖向康爱林返还14万元,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蔡晖承担。被告蔡晖辩称,康爱林诉状中所诉称内容基本不符合事实。蔡晖从来没有向康爱林陈述过有可靠的投资渠道,也从来没有讲过由康爱林向其支付款项,由蔡晖进行投资,所获得利息归康爱林。蔡晖从来没有陈述过随时在7天之内将14万元退还给康爱林。康爱林向蔡晖询��该款项的收益及归还日期,这是一个不存在的事实。康爱林投资API炒外汇应当自己承担风险,与蔡晖无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康爱林提交了以下证据:支付凭证、支付宝记录详情,证明康爱林在2014年11月14日、15日分别四次通过支付宝向蔡晖农业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4万元。对康爱林提交的证据,蔡晖质证认为: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事实是康爱林需要转账到API公司开户但转不进去,而委托蔡晖转入,蔡晖已经将该款转到公司名下由康爱林予以控制。蔡晖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个人账户明细查询,证明2014年11月17日蔡晖将两笔7万元帮康爱林代转账入API公司作为康爱林投资炒外汇的资金。2、API公司的存款收据,证明康爱林在API公司的账户号为06×××38、06×××48,以及康爱林与API公司之间的部分交易凭证。3、康爱林的��户账号为06×××38的MT4余额,证明康爱林炒外汇绑定的银行为农业银行。4、康爱林账户号为06×××38的交易记录,证明康爱林2014年12月4日-2015年5月22日的交易情况。5、康爱林账户号为06×××48的交易记录,证明康爱林于2014年12月21日-2015年5月22日的交易情况。6、API精英群聊天记录,证明康爱林、蔡晖双方及多个投资群体的聊天记录,康爱林控制了本案诉讼金额14万元。7、开户申请书、网站截图资料,证明API公司已经出事,涉嫌传销,康爱林、蔡晖及很多客户受骗,康爱林的钱是被公司所黑,并不是蔡晖掌握该资金,风险应有康爱林自己承担。8、邮件,证明公司发给蔡晖的风险表和协议书,蔡晖转发给了康爱林,由康爱林填写客户开户申请书和客户投资风险同意书,直接与公司操作。9、微信记录,证明1、从刘锦霞与康爱林的对话记载中证实康爱林在投资前向��锦霞充分了解外汇的前景等相关事项,并经过慎重考虑投资API,从而戳穿了康爱林在庭上称不知投资什么项目的谎言;2、从刘锦霞与刘涛、曾玲的对话记载中证实原告开了两个户,介绍人为刘锦霞。10、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投资14万元开了两个户炒外汇,并获得收益;康爱林是了解API公司才会转账。对蔡晖提交的证据,康爱林质证认为:对证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蔡晖将14万元转账到尾号为5772的账户中,但蔡晖转账的原因、转到谁的账户不能体现,该转账行为并不是康爱林的授权;该证据第4页没有原件,仅为打印件,是否为银行的正式转账凭证不得而知,所以真实、合法性有异议,如果该页证据为真,转账14万元是否是康爱林转给蔡晖的14万元或是蔡晖的其他账户转入不得而知,无法证明康爱林的款项最终进入蔡晖所称的外籍账户中。对证2��真实性有异议,蔡晖打印出来的电子证据并没有公证,蔡晖无法证明该收据是否是真实的网络下载,也无法证明该材料是没有经过篡改的真实内容,该网站的截屏没有ICP备案号,如果该网站存在的话也根本不是合法的网站,且蔡晖也提交了API公司涉嫌诈骗的材料,蔡晖出具API公司收据的真实性存在严重问题;关于合法性,蔡晖提交的该网站没有ICP备案号,该网站是不合法的网站,被告从一个不合法网站,为个人诉讼需要而出具不得而知;关于关联性,该证据与证据1相矛盾,蔡晖收到康爱林14万元是事实,蔡晖的第4页材料中只转入了7万元到SEC账户中,而该收据显示资金为1万元,三个数额均不一致,到底是多少钱不得而知,可见蔡晖的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该证据是真的,蔡晖也说了进入该网站需要康爱林的用户名和密码,可见蔡晖掌控着该账户的用户名、密码,而康爱林自己却不知道,所以该账户的实际操控者是蔡晖,所以该外汇账户是蔡晖掌控,并非康爱林,康爱林对该证据显示的内容也一无所知。对证3的真实、合法性意见同证据2,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关于关联性,如果按蔡晖所讲,该材料是真实打印出来的,所谓的MT4余额只是蔡晖所称的API公司的内部术语,康爱林对于显示的内容都不知情,康爱林根本不知道用户名、密码,所以康爱林也不可能对密码进行修改,该材料有外汇的汇入、汇出的记录,康爱林无用户名、密码,操作者为蔡晖,因为蔡晖有康爱林的用户名、密码;蔡晖进行操作并未通知康爱林,如果康爱林知道蔡晖使用违法网站炒外汇,是一定不会将钱转给蔡晖的。对证4、证5的真实性有异议,通过当庭演示无法进入,可见蔡晖提交的证据与事实不符,不能完整从真实网络显示,不具备证据资格;关于合法性,根据蔡晖打印的材料,没有看到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备案号,该软件并非国家认证的外汇交易平台,所以不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即便蔡晖提交的是真实的,外汇交易,这么多的外汇交易是通过蔡晖手机操作也可以证明是蔡晖来炒外汇,蔡晖利用康爱林名称在进行违法的炒外汇,且无法看出是康爱林的账户,所以不能达到蔡晖的证明目的。对证6的真实性有异议,蔡晖无法证明所谓的API精英群中的“康爱林”是康爱林本人,也不知是否进行技术篡改,所以对于电子件未保留公证件,对真实、合法性存在异议;且该微信记录也并不完整,很明显是对该电子证据进行了修改、伪造、篡改,所以不具备真实、合法、关联性。证7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不具备证据资格,真实性无法核实,也是打印件,没有公证件,且该证据根本就没有显示出康爱林开户记��,蔡晖讲必须要康爱林身份证才能顺利开户,既然API公司都是非法的,那么其内部流程肯定不是规范的,康爱林、蔡晖作为关系较好的朋友,蔡晖有康爱林的身份资料很正常,不合法的公司开户流程来证明康爱林在API公司开户是不具备证明目的的,所以与本案无关;对新闻资料的三性予以认可,API公司确实为非法公司,涉嫌传销、诈骗,蔡晖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投资,所以蔡晖存在主观过错,据原告方所知,蔡晖作为中间人还为很多人在API公司进行投资却血本无归,所以蔡晖主观存在明显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证8属于打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被告没有提交公证件,是否是网站上真实内容不得而知,从其邮箱里面内容来看,原始发件人为鲍俊良,这个人的身份无法核实。一份普通的邮箱无法证明鲍俊良与本案及本案原、被告、API公司有关系,关于开��申请表的内容都不知道,不能证明该邮件是API开户申请书,更不能证明原告填写了API开户申请书,原告也明确表示其没有填写过开户申请书。所以该邮箱真实、合法性有异议,具体需要与当事人进一步核实,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证9并不是蔡晖及其丈夫手机中的记录,刘锦霞应当是API公司代理人,其聊天内容如果是真实的话无非是将非法API融资介绍给康爱林,这个行为就是违法,微信中的康爱林无法核实是否就是其本人,真实性无法核实;合法性,该记录不是公证件,无法核实真实、合法性,因是将非法融资项目进行宣传,所以是非法的;该内容无法证明是跟康爱林本人进行聊天,是否是篡改、伪造无法核实;即便该记录是真实的,也无法达到蔡晖的证明目的;刘锦霞与被告实际是利益共同体、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刘涛与刘锦霞的聊天记录,��两个聊天记录身份置疑,是否是真实记录无法核实,真实性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该记录不是公证件,无法核实真实、合法性;该记录中有关键内容被告没有提交,这里面不能体现原告授权被告在API开户,恰恰证明蔡晖以康爱林名义在非法炒外汇,蔡晖在没告知康爱林的情况下将钱打入API的事实,具有明显过错;无法证明原告通过所谓的中间人在API投资开户,被告以原告名义在API开户,被告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也没有原告授权。曾玲与刘锦霞记录,记录中也是掐头去尾,也能证明不是原告本人开户,而是原告将钱打给被告,被告以原告名义开户,也可证明曾玲均系非法API融资项目的代理人。证10可以看出曾玲、蔡晖、刘涛、刘锦霞,其关系都是涉嫌传销组织的上下线关系,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不宜作为本案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与被告是朋友关系,与被告有利害���系,其证人证言有偏向性;2、证人刚所讲的与被告所提交的API聊天记录相矛盾,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所谓的康爱林的名字就是康爱林,所以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甚至康爱林所讲的是虚假的,名字都不一样,不能证明这三个名字是康爱林本人;3、证人称其通过曾玲开户,蔡晖不能直接开户,可见曾玲身份比较特殊,与蔡晖在API的身份阶层不一样,所以原告通过蔡晖开的户,所以原告通过被告蔡晖开户与曾玲开的户性质完全不一样,所以证人所讲的与本案无关。刘锦霞与被告系上下线关系,他们共同发展下线可以取得提成佣金,因此刘锦霞与被告有着重大的共同利益,不具备证人资格。陈赳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要,系刘锦霞的下张,与被告、刘锦霞为利害头条人,没有证人资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蔡晖向本院提出调查申请,要求调取康爱林尾数为1578的账户的交易情况,以证明康爱林收到了API公司所转入的外汇收入。康爱林根据本院的要求,向本院提交了其尾数为1578的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对该对账单蔡晖质证认为:康爱林没有完整的提供个人账户明细查询表,如转账存入的对方账号及户名、交易转出的对方账号及户名、交易码、传票号、交易渠道等,故意隐瞒了部分事实;该证据证实了原告投资14万元炒外汇已获得三笔收益(2921.25元、2921.25、7595.25)共计13437.75元。对该对账单康爱林主张:账单信息由银行打印,康爱林并未隐瞒;康爱林在2014年是应蔡晖要求开户,当时蔡晖称投资有返利,但是蔡晖之后将账号提供给API公司康爱林不清楚,康爱林没有炒外汇,至于是以康爱林还是蔡晖名义炒外汇与康爱林无关;康爱林没有授权给蔡晖非法API炒外汇,蔡晖也一直没有告知康爱林在API炒外汇,康爱林后来得知也不能说明是���爱林授权蔡晖投资API,在获益的这三个时间点是蔡晖通知康爱林去取的钱,康爱林相信是蔡晖转入的投资款的收益,而非API炒外汇的收益,所以蔡晖是未经过康爱林同意导致资金流失。根据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康爱林与蔡晖夫妻系朋友,蔡晖系一家名为“APIPremiereSwissTrustAG”(以下简称API)机构的客户,蔡晖曾向康爱林推荐过该公司。2014年11月14日康爱林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了尾号为1578的银行卡,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以及上述银行卡账号信息告诉蔡晖。2014年11月14日、15日,康爱林向蔡晖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分4次付款共计14万元。2014年11月17日,蔡晖分两次向名称为API、转入户名为SEECHOMPOOMRTOM、转入账号为62×××72的账户转入14万元。蔡晖将收到的康爱林的信息交给一位叫曾玲的人,为康爱林在API公司开设了炒汇账户。2014年11月19日,康爱林加入了名为“API精英群”的微信群,参与该微信群的讨论,并发表“各位前辈多指教”的发言。此后,蔡晖在该微信群中发表“恭喜,爱林可取咯!”名为“爱颜妮”的人发表:“才进来几天就可以取钱了吗?”康爱林表示:“感谢!”“爱颜妮”称:“不错,才半个月”康爱林回复:“大树底下好乘凉”“刘锦霞”称“我预估他还可以取两把”康爱林:“期待中……”在群中有人问:“鲍总,这是什么意思?账号停用,要怎么更换?”康爱林回复:“我的已经搞定”、“换服务器登录即可”。此后,康爱林还在该微信群中发言:“一笔交易就彻底破产了?”等。康爱林尾号为1578的账户于2014年12月18日、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5日分别获得收益款2921.25元、2921.25元、7595元,康爱林于收到收益款当日或次日对所获得的收益款进行了支配。2015年1月后,康爱林查询API账户发现其账户余额为6301.46元,并无法提取。此后,和讯外汇、南报网、中金社等网站先后曝出《炒外汇被黑A**平台1.1亿蒸发》、《百万资金一夜归零南京市民陷API公司外汇理财困局》、《2.9万中国投资者API炒外汇被黑无奈飞往瑞士讨说法》等新闻,称API公司宣布公司交易系统遭黑客攻击,所管理的资产全部蒸发,2.9万名中国投资者在该公司的交易资产被清空。康爱林向蔡晖追讨其付给蔡晖的14万元未果,诉至本院,请求裁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康爱林认可在“API精英群”中康爱林的发言为其本人的发言,但康爱林主张蔡晖并未明确告知康爱林是将款项投资到API公司,也不知道账户用户名、密码,被告类似于传销组织中的上线,发展下线获得利益,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康爱林将其所有的14万元交给了蔡晖,蔡晖将该款转入到了API公司。从康爱林在“API精英群”的发言可见,康爱林对其款项转入了API公司是明知的。蔡晖并未将康爱林的该款项据为己有,因此,蔡晖在本案中并未取得不当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本案的案由非不当得利纠纷。蔡晖向康爱林推介有投资项目后,康爱林主动将身份信息、资金、银行账号等个人资料交给蔡晖,由蔡晖帮其在API公司开户。因此,原、被告之间为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双方因委托事项发生纠纷,本案应为委托合同纠纷。被告帮助原告在API公司开户后,原告即加入了“API精英群”,对API网站的系统操作进行了解和掌握,对其投资资金及收益进行了管理和支配,被告没有为其进行投资操作。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同意投资API公司、蔡晖欺骗了康爱林,对其资��损失存在严重过错,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损失非因蔡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康爱林主张蔡晖应当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康爱林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康爱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倩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