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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鹏与唐斌、郭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唐斌,郭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517号申请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唐斌。被执行人:郭闽。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唐斌、郭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38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500000元、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2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闽支付现金120000元(含执行费1700元),申请执行人刘鹏放弃由被执行人郭闽承担的还款责任,剩余欠款及费用全部由被执行人唐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唐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鹏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恩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