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广元天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元天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029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刘刚,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宁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硕之,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天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法定代表人赵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广元天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被告广元天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鸿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