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诚信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张金龙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信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张金龙,谷宁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653号原告北京诚信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阳,经理。被告张金龙,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谷宁宁,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诚信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龙、谷宁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诚信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诚信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六十一元,由原告北京诚信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