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3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博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3724号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琼,系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博宇,男,199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博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5元,减半收取3367.5元,由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审 判 员 周 楠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