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汪小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1768号罪犯汪小亮,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二十七分监区服刑。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8)铜官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汪小亮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8)铜中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生效后,汪犯被交付执行。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主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2015年8月,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为汪犯提出减刑建议。本院在审理汪犯减刑一案期间,执行机关又以汪犯在提请减刑后违反监规为由,书面请求撤销对该犯的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罪犯汪小亮在刑罚执行机关为其提请减刑后,却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被扣思想分1分,其行为已违反监规纪律,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因此执行机关撤销该犯减刑建议书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撤销对罪犯汪小亮的减刑建议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附:本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