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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郝永录与许建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录,许建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郝永录。被告:许建磊。委托代理人李长华,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郝永录诉被告许建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郝永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郝永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郝永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2元,由郝永录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兴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