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郝永录与许建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录,许建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郝永录。被告:许建磊。委托代理人李长华,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郝永录诉被告许建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郝永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郝永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郝永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2元,由郝永录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兴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