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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周华伟、胡翠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周华伟,胡翠华,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周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华治,周妙姬,肖孙清,周少花,徐林明,林春桃,叶妙传,阮士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4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负责人江涛,该行行长。被告周华伟,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胡翠华,女,汉族,1984年8月3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被告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周华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上海周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华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周华治,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妙姬,女,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肖孙清,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少花,女,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徐林明,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林春桃,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叶妙传,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阮士玉,女,汉族,1964年9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周华伟、被告胡翠华、被告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周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周华治、被告周妙姬、被告肖孙清、被告周少花、被告徐林明、被告林春桃、被告叶妙传、被告阮士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诸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780735.19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案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华伟、被告胡翠华、被告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周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周华治、被告周妙姬、被告肖孙清、被告周少花、被告徐林明、被告林春桃、被告叶妙传、被告阮士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80735.1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周华伟、被告胡翠华、被告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周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周华治、被告周妙姬、被告肖孙清、被告周少花、被告徐林明、被告林春桃、被告叶妙传、被告阮士玉名下价值3780735.19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