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大田支行与林起缘、林宇钢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大田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友忠,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前,男。被告:林起缘,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林宇钢,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大田支行与被告林起缘、林宇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大田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大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38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涂劲蛟人民陪审员许跃东人民陪审员罗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林晓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