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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一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成孝与赵成俊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成孝,赵成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成孝,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成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新艳,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陈成孝、赵成俊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2)冠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2)冠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孔繁奎审判员  石 鑫审判员  杜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