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一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成孝与赵成俊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成孝,赵成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成孝,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成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新艳,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陈成孝、赵成俊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2)冠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2)冠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孔繁奎审判员 石 鑫审判员 杜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