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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建行寿宁支行与福安市特晋电机有限公司、黄建国、温幼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福安市特晋电机有限公司,黄建国,温幼英,刘清玉,黄建敏,缪清,吴松国,吴海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1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负责人周忠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龚纯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特晋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职务董事长。被告黄建国,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温幼英,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刘清玉,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黄建敏,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缪清,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吴松国,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吴海梦,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诉被告福安市特晋电机有限公司、黄建国、温幼英、刘清玉、黄建敏、缪清、吴国松、吴海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上述被告价值549600.45元的财产和权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安市特晋电机有限公司、黄建国、温幼英、刘清玉、黄建敏、缪清、吴国松、吴海梦价值549600.4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志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凯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