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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660号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15-9号。法定代表人:邢宏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吉,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玉峰,男,住址辽宁省北票市黑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向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