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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一终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公才,聊城高新龙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农民。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永前担任审判长、关淼、杨轲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静担任记录。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因尚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前审判员  关 淼审判员  杨 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