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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平云,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平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2005年10月原被告在外打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在一起生活,于2007年3月3日生一男孩刘某丙。××××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长期在家照顾孩子,因家庭琐事夫妻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不得不回娘家居住。后原告了解被告在外长期与第三者在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双方以分居两年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非婚生子刘某丙归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乙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在一起生活,于2007年3月3日生一男孩刘某丙。××××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