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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立霞与贾高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43-1号申请人王立霞,女,住隆尧县。被申请人贾高杨,男,住隆尧县。申请人王立霞因与被申请人贾高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立案后申请人随后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立案后,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前,撤回保全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立霞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李书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丽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