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立霞与贾高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43-1号申请人王立霞,女,住隆尧县。被申请人贾高杨,男,住隆尧县。申请人王立霞因与被申请人贾高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立案后申请人随后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立案后,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前,撤回保全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立霞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李书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丽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