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寿阳县民政局与孙岩龙、刘非全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岩龙,寿阳县民政局,刘非全,张有翠,刘某,张福中,张秀英,寿阳县九龙液化气站,庞海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岩龙,男,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委托代理人齐守伟,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边瑞刚,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寿阳县民政局。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爱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满元,男,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非全,男,1957年6月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寿阳县。原审被告张有翠,女,1962年10月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寿阳县。原审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张有翠,系刘某奶奶及本案被告。原审被告张福中,男,1955年10月生,汉族,现住寿阳县。原审被告张秀英,女,1964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寿阳县。原审被告寿阳县九龙液化气站。经营场所:寿阳县朝阳镇九龙村长渠沟。负责人王生亮,该液化气站经理。委托代理人兰自鲲,山西恒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永亮,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寿阳县。系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庞海有,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寿阳县。上诉人孙岩龙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3)寿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3)寿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郝永丽审 判 员 白雁军代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